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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几种模式(二)

上一篇介绍的是五种模式,这篇介绍的是另外五种景区经营管理模式,具体介绍如下:

 

1.隶属政府部门的国有企业经营模式

这一模式的特点是,旅游景区实行企业型治理,其经营主体也是国有全资企业,而它隶属于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,而不是直接隶属政府。

其代表性景区有南宁的青秀山景区及宁夏沙坡头、沙湖景区,它们均由国有的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直接经营,分别隶属于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当地旅游局。在这一模式中,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,但资源开发权与保护权统一。

景区的所有权代表是政府,旅游经营由国有全资的景区经营企业掌管;景区经营企业既负责景区资源的开发,又负责景区资源的保护。


2.兼具旅游行政管理的网络复合治理模式

在这一模式中,旅游景区实行非企业型治理。经营主体是景区管理机构。但同时,景区管理机构与当地旅游局合并,使得景区管理机构不但要负责景区的经营管理,还具有当地旅游市场管理的行政职责。

这一模式中,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、开发权与保护权对外统一、对内分离。景区管理机构既是景区所有权代表,又是景区经营主体;既负责景区资源开发,又负责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。但在景区内部,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、开发职能与保护职能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承担。

其代表性景区是长春净月潭景区、江西龙虎山景区、山东蓬莱阁景区等。这些景区的管理机构都与当地旅游局合并为一套班子、两块牌子,在承担景区的经营管理职责时,还负责当地旅游业的管理,对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负有重要责任。这一模式是近年各地旅游景区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成功实践,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。

 

3.兼具资源行政管理的复合治理模式

在这一模式中,旅游景区实行非企业型治理。经营主体是作为当地政府派出机构的景区管委会或管理局(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)。

但同时,景区管理机构与当地某一资源主管部门合并,使得景区管理机构不但要负责景区的经营管理,还具有当地这种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责。这一模式中,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、开发权与保护权对外统一、对内分离。

 

景区管理机构既是景区所有权代表,又是景区经营主体;既负责景区资源开发,又负责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。但在景区内部,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、开发职能与保护职能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承担。

其代表性景区是泰山。泰山管委会与泰安市文化局合并成一套人马,在负责泰山景区的保护、开发、经营、管理的同时,对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进行管理。目前,这一模式在景区经营中逐步退缩。

 

4.隶属旅游主管部门的自主开发模式

在这一模式中,旅游景区实行非企业型治理,经营主体是景区管理机构。但景区管理机构隶属于当地旅游局。

这一模式中,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、开发权与保护权互不分离。景区管理机构既是景区所有权代表,又是景区经营主体;既负责景区资源开发,又负责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。这一模式也是近年各地为理顺旅游管理体制而进行的改革与创新。

在这一模式中,旅游景区的经营总体上以市场为导向,以谋求旅游景区的发展为主要目标。其代表性景区有河北野山坡景区、重庆四面山景区等。

 

5.隶属资源主管部门的自主开发模式

这是一种传统的景区经营模式。在这一模式中,旅游景区实行非企业型治理。经营主体是景区管理机构,并且隶属于当地建设、园林、文物等旅游资源主管部门。这一模式中,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、开发权与保护权互不分离。

景区管理机构既是景区所有权代表,又是景区经营主体;既负责景区资源开发,又负责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。这一景区经营模式主要集中于传统的大型文物类旅游景区,如北京故宫、颐和园、八达岭长城景区等。

探索选择一条适合自己旅游风景区经营管理模式,我们要积极的探索研究出一条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新模式,大胆的去创新,通过政府部门的支持,完善法律法规,最终让旅游景区变得更加漂亮,服务更加完善。

 

标签:景区经营管理模式  景区管理机构  景区资源开发  景区经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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